本期要目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李永忠
如果说,前三十年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实现了对生产力的解放;那么后三十年改革,则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开展制度反腐,恢复和重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吴建民
国家和人一样,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你说是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好,还是飞扬跋扈,到处树敌好?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魏雅华
《宪法》的威力如果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就会难以维护,所以需要创设中国宪法法院。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宪法法院。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高尚全
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高低,而根本的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
目录
改革开放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李永忠
八项规定,这次开弓没有回头箭/《环球时报》社评
广东试点官员财产公示看点何在?/张玉胜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吴建民
宪政法治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魏雅华
任建宇案: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范正伟
期待李庄案回归法治理性/傅达林
跪访总理农妇被拘留事件不该留“尾巴”/《北京青年报》社评
“上户先上环”是行政乱作为/毛开云
法治登台,钉子户才能体面退场/王石川
财经广角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高尚全
再保持10年以上的高增长问题不大/黄泰岩
白酒比塑化剂更有害/佟彤
改革开放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
如果说,前三十年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实现了对生产力的解放;那么后三十年改革,则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开展制度反腐,恢复和重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腐败与经济高速发展有关,但并不直接。与腐败最为直接相关的是权力。因为,腐败就是公权私用,牟取私利!权力制约、制衡得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也能清廉;权力失衡、失控,经济发展速度不快,甚至倒退,政治照样腐败!
十八大后,制度反腐已经时不我待。关键要以改革的精神,从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上谋好篇,布好局,下好子。
首先,改革权力结构。产生于战争年代、固化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权力结构,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反腐败。我们目前的权力结构,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集为一体的权力结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既是苏共亡党、苏联解体的“总病根”,也是我们各种问题的“总病根”。32年前,邓小平同志就进行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其要义就是改革权力结构,通过党内分权以形成党内制衡。
以改革权力结构为中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可实行三步走战略。一是党内分权。让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有存在空间和发展的时间,党员才能真正成为党的主体。通过党内分权,能有效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逐步实现还权于党员。二是党政分工。有效解决党总是站在第一线,处于各种矛盾焦点的大难题,逐步实现还权于政府。三是党政分开。将过去对政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事务领导,逐步改变为真正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监督政府的政治领导。有效解决党不管党的老问题,逐步实现还权于人民。从而不仅完成由革命党向党执政的转变,而且完成由党执政向执政党的转变。
第二,改革选人用人体制。如果说,苏共亡党东欧剧变,第一个根本性原因是“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所致,那么,等级授职制的用人体制,则是第二个根本性原因。由于我们在用人体制上,所采用的基本也是“苏联模式”,因此,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和权力含金量的增加,吏治腐败也就成了改革开放中最为严重的腐败。
改革选人用人体制,也可实行三步走战略。用2—3年在县、乡镇党委进行直选,用2—3年在市、省党委进行直选,用2—3年在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直选,差额选举比例不少于15%。候选人可由党组织提名、党员群众提名、民主党派提名,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中国的改革,是党委政府主导而非市场主导。权力这一“有形之手”的作用远大于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权力含金量的迅猛增加,在快速加大权力风险的同时,也使腐败在官员中呈易发多发之态势。30多年的腐败呆账,由此形成。于是,随着改革时间表的推移,不少官员从自身的既得利益出发,其改革愿望,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越来越小。如何变阻力为动力?上世纪70年代香港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第四,动员并组织群众支持和参与。必须切实改变这种仅限于专门机关孤军作战单打独斗反腐败的局面,“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发挥民众在反腐中的伟力作用。因为,权力腐败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挑战了权力的秩序,但实际上却是严重侵吞并损害了权利(也即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民众才是腐败最直接的对立物,民众中深藏着反腐败的强大动力,应充分发挥民众对腐败的举报作用。此外,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民众虽有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但要持续组织调动和引导这种积极性,还需要有相应的物质鼓励。必须发挥网络反腐的平台作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报强调,要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最大的平台,使人人起来监督党委政府成为可能,而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在如此公开便捷且影响力如此之大的网络平台前,就不会也不敢稍有懈怠。
第五,设立政治体制改革试验区,进行实践上的先行探索。30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关键就在于我们只有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验区。政治体制改革是对现有的权力结构进行实质性改革,所面对的既得利益的势力太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太大,所要冒的风险太大。没有上级的及时支持,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成功的几率不高。因为这种做法是以个体去挑战群体,是以对己无益去挑战既得利益,是以大多的无依无据去挑战甚至违反很多的现有规定。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之谈!(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据《人民论坛》11月21日
八项规定,这次开弓没有回头箭
中共中央政治局4日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舆论一片欢呼。与以往中央要求改变作风的文件不同,这次公布的八项规定是针对政治局委员自己的,是党的最高领导集体决心以身作则的态度公示。
以往中央也周期性有过减少领导人报道、减少文山会海等政策规定出台,但效果都不持久。然而今天的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公众表达意见不仅热情高,而且渠道方便。今天八条规定公布出来,如果做不到,舆论大概不会再沉默。这样的压力想必政治局在做决定之前已有评估,因此我们认为政治局的决心是真诚的,这是一次围绕工作作风动真格的重大决定。
党的作风要改善,必须从最高层一直改到基层。在中国的人事权自上而下运行时,自下而上的哄、抬、架、举很容易出现,自上而下的作风改革稍有松动,就会局部回潮。
这八项规定虽针对的是政治局成员,但它对各级党政干部改进作风都应产生实质性的传递效应。这不仅应导致各级领导干部自身工作作风的转变,也必须彻底压制他们对上一级领导干部做超规定接待安排的冲动。必须让所有干部们都清楚,超规定“照顾”上级领导,是不负责任坑害他人的举动。上下级领导干部共同遵守规定的默契对这轮作风整改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八项规定的出台发生在中国很不寻常的时刻,当前国家综合力量强盛,但压力和挑战也前所未有。中国的前景越光明,越有各种力量试图制造它由盛转衰的变数。未来十年是对中国长远命运有关键性影响的时期。政治局的决定是一次精神抖擞的整理,是求真务实但却意义深远的誓师。
应当指出,民间舆论这些年的大量批评对党和政府产生了不少触动,国家反思的动因和渠道都比过去多了很多,也使得今天中国官方的各种承诺都成了“开弓没有回头箭”。
八项规定都很具体,有很强的量化性,便于实行和监督,这一步的改革成功必将释放出牵动党政工作全局的效力,历史对它的评价决不会仅仅局限于“工作作风”层面,历史从它获得的收获一定会超出我们今天的计算。
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新领导班子的作风令中国社会耳目一新,行动速度大大超出了公众的期待。一些反腐败措施和这次的八项规定,都走到了舆论的前头。这样的主动性尤其宝贵。这是一种应有的归位。
偌大中国不会有某项全局性转变能完全顺风顺水,作风转变层层推进的过程中大概也会有“断链”的环节。希望中央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也走在舆论的前头。严格的执行才会有尽可能充分的效果,这是对执政党自律能力的全面新检验,也是织密党内监督机制的重大契机。
坚决打好这一仗,让八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并且由此带动全党工作作风的转变,中国全社会的政治氛围就会有一次强有力的刷新,舆论气氛也很可能随之改变。总之中央政治局的第一次“集体亮相”十分鼓舞人心,这个亮相已被看成一份庄严的承诺。(《环球时报》社评)
——据《环球时报》12月5日
广东试点官员财产公示看点何在?
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近日表示,广东正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和一个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他称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将逐步推开。近期,广东官员频频被曝房产和财产数额。
初闻广东选择县和区作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的试点,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先前那些曾经“昙花一现”的类似“试点”,担心会不会重蹈“热热闹闹开锣,悄无声息落幕”的覆辙。
但笔者以为,此“公开”非彼“公开”,此“试点”也势必有异于彼“试点”。其主要区别在于:先前的“试点”多为开明领导自发倡导的公示尝试,并非有组织、有部署、有指导、有总结的正规性举动,因此极易导致自生自灭的结局。而此次由广东省纪委牵头组织,有省市两级预防腐败局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的措施跟进,并承诺2014年前完成试点。这种有组织地试点官员财产公示,在力促“干部清正”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广东敢为天下先的探索精神值得叫好。
更令人振奋的是,广东此次试点官员财产公示有着天时地利的社会环境。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传达出的强势反腐的决心与意志,正在引领新的一轮反腐浪潮;近期多起地方政府“提速治腐”的现实案例,让人们见证了政府坚定反腐的肃贪成效;在中纪委组织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热议官员财产公开,更集中反映了民众呼声;而“表哥”、“房叔”、“房婶”、“房爷”的不断涌现,也在倒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付诸实践。种种迹象表明,官员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时不我待。只要广东省坚定不移、周密部署、精心运作,此次试点的探索效果值得期待。
当然,此前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等地区的财产公示多数已偃旗息鼓,他们在尝试公开中的波折与教训,更应成为广东省此次公示试点的前车之鉴。如何避免重蹈虎头蛇尾的覆辙,成为人们关注与忧虑的焦点。
应该说,官员财产公示知易行难的关键在于官员自身的抵触情绪,比如“隐私论”,认为家庭财产情况属个人隐私,对公示财产是否侵犯隐私权有嘀咕;“吃亏论”,与社会上那么多有钱人相比,与兄弟县(区)的干部相比,让自己公开心理不平衡;“畏惧论”,担心公开后会引发连锁反应,于己不利。因此,确保试点工作的卓有成效,必须从法理、道理和官德等多个层面,消除官员对公示的心理壁垒,周密和科学地拟定公示工作方案,并切实对公示试点的指导与监督,努力做好对公示结果的运用和对公示实践的经验总结,力避虎头蛇尾。(张玉胜)
——据新华网12月5日转载东方网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与媒体见面时强调:“我们自豪而不自满。”话不长,但在当前形势下很有指导意义,这也是十八大精神的一部分。
回顾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凡是工作大踏步向前进的时候,都是坚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的时候。凡是摔大跟头头撞南墙的时候,都是头脑发热、忘乎所以、自得自满的时候。
近年,国内总是有一些人要挑战小平同志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有人声称:“已经天下第二了,还要韬吗?该是我们抖一抖的时候了。”这确实有点“暴发户”心态。
这些人首先没有真正理解“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含义。什么叫韬光养晦?就是要谦虚谨慎、不骄傲、不自满、不忘乎所以。国家和人一样,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你说是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好,还是飞扬跋扈,到处树敌好?
小平同志是有大智慧的人,他提出韬光养晦方针是有深谋远虑的。他预见到,中国崛起将会走过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道理很简单,历史上大国崛起时,总是带来腥风血雨。中国人说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人家是有疑虑的。中国崛起,是13亿人在崛起。人类历史上没有13亿人崛起的先例。你块头这么大,你的崛起,必定会打破现成的利益格局。打破现成的利益格局人家会不高兴,人家会想办法来对付你。再有,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世界上对共产党的偏见仍然很深。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稍不注意,头脑发热,飞扬跋扈起来,那就会给我们的崛起带来更大的困难。
韬光养晦方针非常明智,是经过实践考验的。我们过去30多年之所以发展得比较顺利,对外坚持“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方针是一个重要原因。
“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一个整体。韬光养晦,绝非是无所作为。如何有所作为?首先是把中国事情办好。中国事情办好了,对中国人民有利,对世界有利。
中国已经来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在舞台中心如何有所作为?十八大报告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就是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这就是全球眼光。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离开了开放,离开了国际合作,我们不可能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在发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人民利益,还要考虑世界人民利益。我们爱祖国,也要爱人类。这样,道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韬光养晦,谦虚谨慎,还意味着要摒弃一切大国主义的言论和行动,平等对待世界各国。毋庸讳言,今天在快速发展的时候,一些人大国主义的情绪在滋长,瞧不起小国,瞧不起弱国和穷国。这是犯了中国外交的大忌。大小国一律平等,这是中国外交的一张王牌。
总之,“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小平同志在外交上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十八大报告通篇的精神,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沿着小平同志为我们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在这个问题上,来不得半点犹豫和动摇。(吴建民)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12月11日
宪政法治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
201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强调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才刚履新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和新一届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如此隆重地集体出席《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宪法墙》揭幕,看看用汉白玉砌成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一笔一刀地用金字镌刻其上的《宪法墙》,显示的是建立法制国家的决心。你可以用心感觉到,中国建立法制国家的决心如何地不容动摇。
今年是82版《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中国己建立起了庞大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共240多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面对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进一步强调《宪法》的领导地位,以理顺法律中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顺序关系及相互管辖权限。
在所有的法律中,《宪法》享有至高无尚的国家母法的地位,是国家第一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都应视为无效的法规,而必须作出修改或撤销的决定。那么由谁来认定违宪,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宪法》的威力如果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就会从刚性的法律变成柔性的法律,《宪法》的尊严会难以维护。所以需要创设中国宪法法院。这并不是异想天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宪法法院。别人好的东西我们都该学。用海外之玉,攻中国之石。
什么是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宪法法院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
宪法法院职权广泛,其中违宪审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
① 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② 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
③ 宪法请愿。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手段。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
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而且独立的宪法法院。这就使《宪法》的国家第一大法的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而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违宪案件。
中国违宪的问题很多很多,这里我先举一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宪。我们能问一声:为什么哪,“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定居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二元结构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己经太高太深的城墙城濠吗?仅此一问,便能将此规定的谬误,说得清清楚楚。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背《宪法》精神,违背《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为什么许可农村人进城,并在城市落户,买房定居,而城镇居民却不能到农村落户,买房定居,这对于城镇居民是否公平?这对于城镇居民是否是一种居住地歧视?你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别的国家的法律中,能找到如此荒唐的法律条款吗? 如果我们设立有宪法法院,这一切会发生吗?即使发生了,我们也能得到裁决,不好吗?(魏雅华)
——据金羊网12月5日
任建宇案: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
过去两天,对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来说,可谓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其的劳动教养决定,恢复了他的人身自由;后是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讨要说法未果。
在重庆劳教委“自我纠错”获得舆论的肯定后,人们更关注的是:法院怎么看?法律怎么办?
自任建宇被劳教以来,这一案件引发普遍关注:一个青年只是在网上转发了文字、图片,原创者未被追究,为何转发者却被劳教?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如何成为违法物证?这些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大家在关注一审法院裁定之外,更觉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如今任建宇恢复自由了,但其当初为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确说法。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
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社会共识,目前正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据经典理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范正伟)
——据《人民日报》11月21日
期待李庄案回归法治理性
几乎已淡出舆论视线的李庄,近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据龚刚模称遭重庆专案组警察逼迫后陷害李庄。
自李庄案进入公共视线以来,因为重庆打黑附加上的特殊政治色彩,一桩原本寻常的案件,却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舆情中,上演出一幕幕让人捉摸不透的司法大戏。从当初龚刚模检举到李庄被判刑入狱,从李庄刑满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到检方最终撤诉,从李庄被释放后不断申诉到目前向最高检控告,李庄案在全然不同的背景下,再度进入“又一季”的舆情漩涡。
李庄究竟有无教唆龚刚模编造虚假口供,龚刚模及其家属被专案组强迫作伪证是否属实,这些关涉刑事司法正义结果的关键事实,无疑有待于更高司法机关秉承独立与公正的原则调查清楚。这不仅是满足被告人申诉诉求的需要,更是为了还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而在这一季中,人们更是期待司法的权威结果,能让公众发觉李庄案合乎法治逻辑的判断过程,而不是其他非法治因素的干扰。
回溯李庄案当初的舆情纷扰,其中引起法律界人士最为忧虑的一点,就是案件被置于非同寻常的打黑背景之中,在运动式的执法逻辑下被快速审裁终结。司法程序、刑事证据、辩护权利等方面的瑕疵,让案件的发展及结果最终超出法治理性控制,不仅无法展现出刑事司法“看得见的正义”,而且反倒让社会上对“打黑是否黑打”担忧。
在法治理性的轨道内,一起再复杂不过的刑事案件,也不外乎回归个案就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作出审裁。只有严格秉承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证据事实与法律标准基础之上,按照司法的判断逻辑作出判断,才能堵舆情非议的“悠悠之口”,也才能彰显司法正义的不屈品格。因此,李庄案在前几季不同程度消耗了人们的法治期待之后,最终能否以一桩正常案件回归法治理性,将至关重要。
就此而言,采取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在坚实严密的司法程序推演上,着重查清那些关键的证据事实,并在证据存疑或缺失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才是司法矫正正义的法治途径。因此,对李庄的控告与申诉,公众无需做过度的阐释与解读,司法机关更无需考虑过多的法治外因素,一切只需回归法治理性,按照寻常刑事司法的判断逻辑去做便是。只有这样的办案思维,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法治思维”。(傅达林)
——据《京华时报》11月27日
跪访总理农妇被拘留事件不该留“尾巴”
据新华社报道,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近日发出通报称,针对彝良县公安局对跪访温家宝总理的农妇梁永兰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一事,市公安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经认真复查,决定撤销彝良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彝良县公安局认真总结教训,严格依法办案,做好善后工作。另据了解,彝良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李加俊已经到梁永兰家登门道歉,承认“有些事情做错了”。
11月19日,彝良县公安局对梁永兰实施行政拘留措施,很快引起了媒体关注和舆论批评。次日,梁永兰在缴纳保证金和保证书后被提前释放。23日,拘留决定又被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一个错误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得以被纠正,不禁令人心生感叹。如果说昭通市公安局启动执法监督是“嗅觉灵敏”,彝良县公安局先拘后放的做法则显得如同儿戏。此中深刻教训,实在有必要加以总结。
昭通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对梁永兰的行政拘留决定,其做法本身值得赞赏。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有关方面所承诺的“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其后的通报中并没有兑现。也就是说,昭通市公安局并没有说明撤销拘留的理由何在,彝良县公安局又应该总结什么样的教训。公道以“看不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让该事件给社会留下了一个晦暗不明的“尾巴”。
梁永兰和同村村民跪访温家宝总理事件发生在两个月前,时间过去了那么久,彝良县忽然又算起了后账,这样的做法实在令人不解。如果当地认为梁永兰等人的行为确实违法了,就不该拖延了两个月才想起执法。择机执法,避开风头执法,这样的做派本身就透露了执法的不自信。而如果梁永兰并没有违法,则采取强制措施就完全与法律无关,而是地方政府借用法律的名义对村民实行弹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反映出拘留梁永兰决定的荒唐无稽。究竟是谁发动了这一执法行动,非常有必要予以严肃追究。
彝良县发界村村民之所以在深夜跪访温家宝总理,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梁永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总理下车后跟村民握手,“总理的手很温暖”。梁永兰等人从总理那里得到了温暖,但无意之中,他们的行为却触犯了地方官员的“霉头”,这或许正是她遭到拘留报复的原因所在。此外,从报道看,当地官员虽然到梁永兰家道歉,但同时又说明,征地补偿的标准不会变。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线索告诉人们,梁永兰等人向总理所反映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满意答复。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找个由头拘留梁永兰等人,这就暴露出所谓的执法实际上是在为征地服务。
梁永兰虽然恢复了自由身,但事件背后的一团乱麻并没有理清。事实已经证明,拘留梁永兰完全是捏造事实所采取的错误执法行动,它所反映的是地方官员和执法机构对法律的亵渎、对人身权利的漠视。如果这种随意拘留农民的做法不能受到惩处,则法律尊严无所依傍,农民权利无所维护。昭通市有关部门应该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场上,对彝良县做出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实施追究。更重要的是,梁永兰等人所反映的征地补偿问题是整个事件的核心,它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当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化解。上级政府机关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梁永兰等人反映的征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给温家宝总理和当地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彝良既是贫困山区又是地震灾区,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原本就不富足,还遭受了自然灾害的洗劫。在灾后重建的当口,当地政府应该站在爱民恤民的高度,悉心维护群众利益、呵护百姓冷暖。像拘留梁永兰这样的事件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当然也不应该草草做结。(《北京青年报》社评)
——据《北京青年报》11月25日
“上户先上环”是行政乱作为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情况,昨天,来自河南、北京、深圳等9地的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12月6日《京华时报》)
“上户先上环”,这是哪门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说,上户应该是无条件的,这样也方便政府统计人口信息。但是,谁给了这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上户先上环”的条件和权利?
当然是计生部门给的。然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强行人为设置“上户先上环”的障碍,这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安的什么心?
上环是中国已婚女性用得最多的避孕措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在2006年发布的权威报告,在2.3亿采用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14亿正在使用宫内节育器,占49.79%。但是,上环不是唯一的避孕措施,还有使用避孕套、注射避孕针等。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避孕,显然应该由当事人决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绝不能强迫执行。
尽管上环避孕对身体并无影响,但如果消毒不严或未严厉遵守操纵规程,则有可能造成生殖道感染,甚至引发生殖道损伤等并发症,并因此影响以后的孕育。国家计生委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调查年限:2000-2005)指出,五年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续用率为65.49%。由此可见,上环并非完美避孕方法。
特别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上户”和“上环”本来两件风马牛不相及,但有的地方偏偏要将两件事情捆绑在一起,不但增加了其不该有的负面功能,而且给人留下“吃拿卡要”、“权力寻租”、“官官相卫”等无限遐想的空间。说得严重一点,完全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尊重是交往和办事的基本原则。学会尊重人、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要学会尊重女性,这才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举,这才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题中要义。(毛开云)
——据中国青年网12月7日
法治登台,钉子户才能体面退场
因不满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温岭市一幢5层楼房突兀地矗立在火车站附近一条未完工的马路中间,被称为“最牛钉子户”。日前,当地政府表示,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不会停水断电,也不会强行拆除。
近年来,类似的“钉子户”越来越多地映入眼帘。在北京朝阳区曙光西路上,曾有几栋房屋占道数年之久,使市政干道在此处被迫“瘦身”;在江苏句容,因路中央的一栋楼房横亘不去,一条新修的六车道大马路无法正式开通。
从强拆到“不停水断电,不强行拆除”的承诺,相关部门的变化,展现了执法文明。“钉子户”虽然看起来不够雅观,但这个符号,折射着对法治的尊重。
不过,围观之后,也不免生出一丝忧思。如果温岭火车站前的马路开通,这家住户岂不终日灰尘扑鼻、噪音盈耳?也许还要面对不期而遇的车辆冲击。这不是舒适的生存,而是被风险裹挟的日子。另一方面,“钉子户”迟迟不迁,在车水马龙的火车站前路,终究给人“添堵”,势必影响到马路开通和运行。而句容那户人家就直接拖住了马路开通的步伐。
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难免发生冲突,选择搁置胜过选择对抗,而选择和解又强过选择搁置。如果说容忍“钉子户”体现了法治意识的自觉,那么积极寻求破解之道,才称得上深入法治肌理,彰显法治智慧。
“钉子户”的出现多是因为利益纠纷。比如,温岭这家住户就认为,其建房成本与补偿费用差得太多。面对这种僵局,如何既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又考虑个别“钉子户”的特殊性?在倡导法治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理念下,破除“钉子户”困局,更需要法治方式、机制创新、社会协同、利益救济等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
征地难、拆迁难,也是世界性难题,放眼发达国家,破解这一困局同样依赖于法律。很多国家都有“钉子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往往是最优方案。
“钉子户”困局绝非不可解开的死结。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面对“钉子户”日渐增多的现实,更需要提倡依法依规加以解决。法治登台了,“钉子户”才会体面退场。(王石川)
——据《新快报》11月30日
财经广角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目前尚未取得共识。有些人认为,国有经济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按照这个“基础论”定位,国有经济就只能进、不能退,因为进才能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退就会削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从历史的实践来看,这种“基础论”也是站不住脚的。2003年4月23日,我在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文件起草小组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提出:第一,苏联垮台的时候,一统天下的国有经济为什么没有支持苏共继续执政,为什么没有支持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继续走下去? 第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比重都是比较高的,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于1980年初达35%,但那个时代,没有哪一个人说它们是搞社会主义。第三,浙江地处沿海,国家投资少,当然国有经济比重低了。但是经济发展很快,老百姓的富裕程度很高,社会很稳定。第四,越南的国有经济比重比我们低得多,但没有人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有经济到底为了什么? 不能为了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恩格斯曾说过:“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但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国有化就是社会主义,包括奥巴马采取国有化的措施以后,就说奥巴马也要搞社会主义了。日本最近企图把我国领土钓鱼岛实行国有化,难道也是搞社会主义吗? 简单地把国有化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高低,而根本的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民心是核心的问题,“得民心者得天下”,古今中外都说明这个道理。为了得民心,必须把民生问题解决好,使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了得民心,就要尊重民意,使老百姓有话语权、有参与权、有监督权、有尊严。(高尚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据《人民论坛》11月23日
再保持10年以上的高增长问题不大
有人认为,中国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高速增长期已经该结束了,甚至依据日本、韩国的经验证明存在“30年大限”。这一结论有点简单,因为日韩腹地很小、区域差距不大,放到中国这样区域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差异巨大的发展中大国来看,日韩的发展经验就失效了。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按照2009年各省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全国可划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在100%以上的省份,基本都是东部地区,其中上海遥遥领先。第二个板块是在70%至100%之间的省份,主要是东北和中部地区,包括几个西部省区。第三个板块是在70%以下的省份,主要是西部地区。如果用全面小康指标来看,西部仅相当于东部的70%,大约晚7年左右。可见,依靠中西部地区,支撑中国10年以上的快速发展没有问题。
二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超越东部。2007年西部地区经济增速首次超过东部地区;2008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增速均超过东部地区,近几年一直保持这一态势。2011年在28个省份增速超过10%的情况下,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江苏排在倒数6位,其中,北京、上海、浙江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9.2%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GDP到2020年翻番,以及将下行的经济拉回到潜在增长率,就不能仅仅靠三大经济增长极的贡献,更需要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极。
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本国基本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之后,投资和产业开始大规模向国外转移,以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更高的投资回报,但我国腹地广阔,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较大,无需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在这方面我们已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早在2008年,广东省就提出腾笼换鸟战略,将珠三角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广东的中西部转移,从而经受住金融危机的考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都能够通过向腹地延伸,找到新的增长点和投资点,中国完全可以在东部地区率先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进行产业转移和大规模产业投资,支撑中国下一个10年到20年的快速发展。(黄泰岩/辽宁大学校长)
——据《环球时报》11月29日
白酒比塑化剂更有害
酒鬼酒中被检测出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DBP),这个消息又引起轰动,虽然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很快给出结论,这种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取决于摄入量和摄入时间长短。事实上,真正伤人的可能并非“塑化剂”,而是作为载体的酒!从医学角度看,即便白酒中不含“塑化剂”,一天一斤的酒量对身体的伤害,也远在所含的“塑化剂”之上!虽然这个解释绝对不能成为酒类生产厂家不安全的借口,但在当下这个很讲究养生的时代,这类问题却经常使人们进入另一种误区。
与此类似的还有对“转基因食物”的过分关注。很多人是不会买“转基因”大豆压榨的食用油的,因为担心“转基因”对人体的伤害。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实“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哪些确凿的伤害以及益处,这就意味着,现在还无法判断“转基因”食品的功与过,至少没有食用油(不管是否是转基因的)食用过多会引起热量超标,引起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甚至肿瘤等慢性病那么确凿。遗憾的是,后者显然没有前者更被人们在意。
原因有几个,首先是人们急切地想要获得健康,却又不想花气力,不想修改伤害健康的恶习,所以,总是想找到一条能健康甚至长生不老的捷径,因此,但凡能满足这种欲求的新概念、新产品总能受到消费者的拥趸。再就是,对于健康上出现的问题,总想找到一个明确的罪魁,一次性解决,而懒得在自身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找问题……凡此种种,看似是对健康的追求,实则体现了现在人心态的功利和浮躁,包括饮酒问题。
目前,中国人因为饮酒造成的“酒精肝”、“脂肪肝”人数逐年上升,70%的肝硬化病人是喝出来的。虽然人们也意识到了这个事实,但却很难放弃杯中之物,除了对“塑化剂”的过分担心,更多的人还在寻找能解酒保肝的药物、食物,以便于自己一如既往地喝下去,这样不合理,也难以实现的健康需求,在现在养生走俏的趋势中,占了不小比例,与其说是对健康的关注,不如说是对陋习的姑息,甚至干脆就是一种对不健康的追求。(佟彤)
——据《北京晨报》11月23日
本期要目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李永忠
如果说,前三十年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实现了对生产力的解放;那么后三十年改革,则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开展制度反腐,恢复和重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吴建民
国家和人一样,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你说是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好,还是飞扬跋扈,到处树敌好?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魏雅华
《宪法》的威力如果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就会难以维护,所以需要创设中国宪法法院。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宪法法院。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高尚全
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高低,而根本的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
目录
改革开放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李永忠
八项规定,这次开弓没有回头箭/《环球时报》社评
广东试点官员财产公示看点何在?/张玉胜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吴建民
宪政法治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魏雅华
任建宇案: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范正伟
期待李庄案回归法治理性/傅达林
跪访总理农妇被拘留事件不该留“尾巴”/《北京青年报》社评
“上户先上环”是行政乱作为/毛开云
法治登台,钉子户才能体面退场/王石川
财经广角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高尚全
再保持10年以上的高增长问题不大/黄泰岩
白酒比塑化剂更有害/佟彤
改革开放
对十八大后制度反腐的几点建议
如果说,前三十年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实现了对生产力的解放;那么后三十年改革,则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改革的精神开展制度反腐,恢复和重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腐败与经济高速发展有关,但并不直接。与腐败最为直接相关的是权力。因为,腐败就是公权私用,牟取私利!权力制约、制衡得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也能清廉;权力失衡、失控,经济发展速度不快,甚至倒退,政治照样腐败!
十八大后,制度反腐已经时不我待。关键要以改革的精神,从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上谋好篇,布好局,下好子。
首先,改革权力结构。产生于战争年代、固化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权力结构,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反腐败。我们目前的权力结构,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集为一体的权力结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既是苏共亡党、苏联解体的“总病根”,也是我们各种问题的“总病根”。32年前,邓小平同志就进行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其要义就是改革权力结构,通过党内分权以形成党内制衡。
以改革权力结构为中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可实行三步走战略。一是党内分权。让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有存在空间和发展的时间,党员才能真正成为党的主体。通过党内分权,能有效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逐步实现还权于党员。二是党政分工。有效解决党总是站在第一线,处于各种矛盾焦点的大难题,逐步实现还权于政府。三是党政分开。将过去对政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事务领导,逐步改变为真正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监督政府的政治领导。有效解决党不管党的老问题,逐步实现还权于人民。从而不仅完成由革命党向党执政的转变,而且完成由党执政向执政党的转变。
第二,改革选人用人体制。如果说,苏共亡党东欧剧变,第一个根本性原因是“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所致,那么,等级授职制的用人体制,则是第二个根本性原因。由于我们在用人体制上,所采用的基本也是“苏联模式”,因此,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和权力含金量的增加,吏治腐败也就成了改革开放中最为严重的腐败。
改革选人用人体制,也可实行三步走战略。用2—3年在县、乡镇党委进行直选,用2—3年在市、省党委进行直选,用2—3年在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直选,差额选举比例不少于15%。候选人可由党组织提名、党员群众提名、民主党派提名,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中国的改革,是党委政府主导而非市场主导。权力这一“有形之手”的作用远大于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权力含金量的迅猛增加,在快速加大权力风险的同时,也使腐败在官员中呈易发多发之态势。30多年的腐败呆账,由此形成。于是,随着改革时间表的推移,不少官员从自身的既得利益出发,其改革愿望,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越来越小。如何变阻力为动力?上世纪70年代香港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第四,动员并组织群众支持和参与。必须切实改变这种仅限于专门机关孤军作战单打独斗反腐败的局面,“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发挥民众在反腐中的伟力作用。因为,权力腐败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挑战了权力的秩序,但实际上却是严重侵吞并损害了权利(也即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民众才是腐败最直接的对立物,民众中深藏着反腐败的强大动力,应充分发挥民众对腐败的举报作用。此外,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民众虽有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但要持续组织调动和引导这种积极性,还需要有相应的物质鼓励。必须发挥网络反腐的平台作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报强调,要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最大的平台,使人人起来监督党委政府成为可能,而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在如此公开便捷且影响力如此之大的网络平台前,就不会也不敢稍有懈怠。
第五,设立政治体制改革试验区,进行实践上的先行探索。30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关键就在于我们只有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验区。政治体制改革是对现有的权力结构进行实质性改革,所面对的既得利益的势力太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太大,所要冒的风险太大。没有上级的及时支持,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成功的几率不高。因为这种做法是以个体去挑战群体,是以对己无益去挑战既得利益,是以大多的无依无据去挑战甚至违反很多的现有规定。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之谈!(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据《人民论坛》11月21日
八项规定,这次开弓没有回头箭
中共中央政治局4日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舆论一片欢呼。与以往中央要求改变作风的文件不同,这次公布的八项规定是针对政治局委员自己的,是党的最高领导集体决心以身作则的态度公示。
以往中央也周期性有过减少领导人报道、减少文山会海等政策规定出台,但效果都不持久。然而今天的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公众表达意见不仅热情高,而且渠道方便。今天八条规定公布出来,如果做不到,舆论大概不会再沉默。这样的压力想必政治局在做决定之前已有评估,因此我们认为政治局的决心是真诚的,这是一次围绕工作作风动真格的重大决定。
党的作风要改善,必须从最高层一直改到基层。在中国的人事权自上而下运行时,自下而上的哄、抬、架、举很容易出现,自上而下的作风改革稍有松动,就会局部回潮。
这八项规定虽针对的是政治局成员,但它对各级党政干部改进作风都应产生实质性的传递效应。这不仅应导致各级领导干部自身工作作风的转变,也必须彻底压制他们对上一级领导干部做超规定接待安排的冲动。必须让所有干部们都清楚,超规定“照顾”上级领导,是不负责任坑害他人的举动。上下级领导干部共同遵守规定的默契对这轮作风整改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八项规定的出台发生在中国很不寻常的时刻,当前国家综合力量强盛,但压力和挑战也前所未有。中国的前景越光明,越有各种力量试图制造它由盛转衰的变数。未来十年是对中国长远命运有关键性影响的时期。政治局的决定是一次精神抖擞的整理,是求真务实但却意义深远的誓师。
应当指出,民间舆论这些年的大量批评对党和政府产生了不少触动,国家反思的动因和渠道都比过去多了很多,也使得今天中国官方的各种承诺都成了“开弓没有回头箭”。
八项规定都很具体,有很强的量化性,便于实行和监督,这一步的改革成功必将释放出牵动党政工作全局的效力,历史对它的评价决不会仅仅局限于“工作作风”层面,历史从它获得的收获一定会超出我们今天的计算。
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新领导班子的作风令中国社会耳目一新,行动速度大大超出了公众的期待。一些反腐败措施和这次的八项规定,都走到了舆论的前头。这样的主动性尤其宝贵。这是一种应有的归位。
偌大中国不会有某项全局性转变能完全顺风顺水,作风转变层层推进的过程中大概也会有“断链”的环节。希望中央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也走在舆论的前头。严格的执行才会有尽可能充分的效果,这是对执政党自律能力的全面新检验,也是织密党内监督机制的重大契机。
坚决打好这一仗,让八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并且由此带动全党工作作风的转变,中国全社会的政治氛围就会有一次强有力的刷新,舆论气氛也很可能随之改变。总之中央政治局的第一次“集体亮相”十分鼓舞人心,这个亮相已被看成一份庄严的承诺。(《环球时报》社评)
——据《环球时报》12月5日
广东试点官员财产公示看点何在?
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近日表示,广东正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和一个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他称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将逐步推开。近期,广东官员频频被曝房产和财产数额。
初闻广东选择县和区作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的试点,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先前那些曾经“昙花一现”的类似“试点”,担心会不会重蹈“热热闹闹开锣,悄无声息落幕”的覆辙。
但笔者以为,此“公开”非彼“公开”,此“试点”也势必有异于彼“试点”。其主要区别在于:先前的“试点”多为开明领导自发倡导的公示尝试,并非有组织、有部署、有指导、有总结的正规性举动,因此极易导致自生自灭的结局。而此次由广东省纪委牵头组织,有省市两级预防腐败局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的措施跟进,并承诺2014年前完成试点。这种有组织地试点官员财产公示,在力促“干部清正”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广东敢为天下先的探索精神值得叫好。
更令人振奋的是,广东此次试点官员财产公示有着天时地利的社会环境。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传达出的强势反腐的决心与意志,正在引领新的一轮反腐浪潮;近期多起地方政府“提速治腐”的现实案例,让人们见证了政府坚定反腐的肃贪成效;在中纪委组织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热议官员财产公开,更集中反映了民众呼声;而“表哥”、“房叔”、“房婶”、“房爷”的不断涌现,也在倒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付诸实践。种种迹象表明,官员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时不我待。只要广东省坚定不移、周密部署、精心运作,此次试点的探索效果值得期待。
当然,此前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等地区的财产公示多数已偃旗息鼓,他们在尝试公开中的波折与教训,更应成为广东省此次公示试点的前车之鉴。如何避免重蹈虎头蛇尾的覆辙,成为人们关注与忧虑的焦点。
应该说,官员财产公示知易行难的关键在于官员自身的抵触情绪,比如“隐私论”,认为家庭财产情况属个人隐私,对公示财产是否侵犯隐私权有嘀咕;“吃亏论”,与社会上那么多有钱人相比,与兄弟县(区)的干部相比,让自己公开心理不平衡;“畏惧论”,担心公开后会引发连锁反应,于己不利。因此,确保试点工作的卓有成效,必须从法理、道理和官德等多个层面,消除官员对公示的心理壁垒,周密和科学地拟定公示工作方案,并切实对公示试点的指导与监督,努力做好对公示结果的运用和对公示实践的经验总结,力避虎头蛇尾。(张玉胜)
——据新华网12月5日转载东方网
已经天下第二,还要韬吗?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与媒体见面时强调:“我们自豪而不自满。”话不长,但在当前形势下很有指导意义,这也是十八大精神的一部分。
回顾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凡是工作大踏步向前进的时候,都是坚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的时候。凡是摔大跟头头撞南墙的时候,都是头脑发热、忘乎所以、自得自满的时候。
近年,国内总是有一些人要挑战小平同志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有人声称:“已经天下第二了,还要韬吗?该是我们抖一抖的时候了。”这确实有点“暴发户”心态。
这些人首先没有真正理解“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含义。什么叫韬光养晦?就是要谦虚谨慎、不骄傲、不自满、不忘乎所以。国家和人一样,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你说是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好,还是飞扬跋扈,到处树敌好?
小平同志是有大智慧的人,他提出韬光养晦方针是有深谋远虑的。他预见到,中国崛起将会走过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道理很简单,历史上大国崛起时,总是带来腥风血雨。中国人说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人家是有疑虑的。中国崛起,是13亿人在崛起。人类历史上没有13亿人崛起的先例。你块头这么大,你的崛起,必定会打破现成的利益格局。打破现成的利益格局人家会不高兴,人家会想办法来对付你。再有,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世界上对共产党的偏见仍然很深。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稍不注意,头脑发热,飞扬跋扈起来,那就会给我们的崛起带来更大的困难。
韬光养晦方针非常明智,是经过实践考验的。我们过去30多年之所以发展得比较顺利,对外坚持“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方针是一个重要原因。
“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一个整体。韬光养晦,绝非是无所作为。如何有所作为?首先是把中国事情办好。中国事情办好了,对中国人民有利,对世界有利。
中国已经来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在舞台中心如何有所作为?十八大报告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就是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这就是全球眼光。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离开了开放,离开了国际合作,我们不可能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在发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人民利益,还要考虑世界人民利益。我们爱祖国,也要爱人类。这样,道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韬光养晦,谦虚谨慎,还意味着要摒弃一切大国主义的言论和行动,平等对待世界各国。毋庸讳言,今天在快速发展的时候,一些人大国主义的情绪在滋长,瞧不起小国,瞧不起弱国和穷国。这是犯了中国外交的大忌。大小国一律平等,这是中国外交的一张王牌。
总之,“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小平同志在外交上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十八大报告通篇的精神,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沿着小平同志为我们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在这个问题上,来不得半点犹豫和动摇。(吴建民)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12月11日
宪政法治
中国应创建宪法法院
201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强调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才刚履新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和新一届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如此隆重地集体出席《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宪法墙》揭幕,看看用汉白玉砌成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一笔一刀地用金字镌刻其上的《宪法墙》,显示的是建立法制国家的决心。你可以用心感觉到,中国建立法制国家的决心如何地不容动摇。
今年是82版《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中国己建立起了庞大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共240多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面对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进一步强调《宪法》的领导地位,以理顺法律中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顺序关系及相互管辖权限。
在所有的法律中,《宪法》享有至高无尚的国家母法的地位,是国家第一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都应视为无效的法规,而必须作出修改或撤销的决定。那么由谁来认定违宪,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宪法》的威力如果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就会从刚性的法律变成柔性的法律,《宪法》的尊严会难以维护。所以需要创设中国宪法法院。这并不是异想天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宪法法院。别人好的东西我们都该学。用海外之玉,攻中国之石。
什么是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宪法法院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
宪法法院职权广泛,其中违宪审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
① 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② 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
③ 宪法请愿。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手段。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
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而且独立的宪法法院。这就使《宪法》的国家第一大法的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而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违宪案件。
中国违宪的问题很多很多,这里我先举一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宪。我们能问一声:为什么哪,“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定居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二元结构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己经太高太深的城墙城濠吗?仅此一问,便能将此规定的谬误,说得清清楚楚。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背《宪法》精神,违背《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为什么许可农村人进城,并在城市落户,买房定居,而城镇居民却不能到农村落户,买房定居,这对于城镇居民是否公平?这对于城镇居民是否是一种居住地歧视?你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别的国家的法律中,能找到如此荒唐的法律条款吗? 如果我们设立有宪法法院,这一切会发生吗?即使发生了,我们也能得到裁决,不好吗?(魏雅华)
——据金羊网12月5日
任建宇案: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
过去两天,对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来说,可谓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其的劳动教养决定,恢复了他的人身自由;后是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讨要说法未果。
在重庆劳教委“自我纠错”获得舆论的肯定后,人们更关注的是:法院怎么看?法律怎么办?
自任建宇被劳教以来,这一案件引发普遍关注:一个青年只是在网上转发了文字、图片,原创者未被追究,为何转发者却被劳教?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如何成为违法物证?这些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大家在关注一审法院裁定之外,更觉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如今任建宇恢复自由了,但其当初为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确说法。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
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社会共识,目前正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据经典理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范正伟)
——据《人民日报》11月21日
期待李庄案回归法治理性
几乎已淡出舆论视线的李庄,近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据龚刚模称遭重庆专案组警察逼迫后陷害李庄。
自李庄案进入公共视线以来,因为重庆打黑附加上的特殊政治色彩,一桩原本寻常的案件,却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舆情中,上演出一幕幕让人捉摸不透的司法大戏。从当初龚刚模检举到李庄被判刑入狱,从李庄刑满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到检方最终撤诉,从李庄被释放后不断申诉到目前向最高检控告,李庄案在全然不同的背景下,再度进入“又一季”的舆情漩涡。
李庄究竟有无教唆龚刚模编造虚假口供,龚刚模及其家属被专案组强迫作伪证是否属实,这些关涉刑事司法正义结果的关键事实,无疑有待于更高司法机关秉承独立与公正的原则调查清楚。这不仅是满足被告人申诉诉求的需要,更是为了还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而在这一季中,人们更是期待司法的权威结果,能让公众发觉李庄案合乎法治逻辑的判断过程,而不是其他非法治因素的干扰。
回溯李庄案当初的舆情纷扰,其中引起法律界人士最为忧虑的一点,就是案件被置于非同寻常的打黑背景之中,在运动式的执法逻辑下被快速审裁终结。司法程序、刑事证据、辩护权利等方面的瑕疵,让案件的发展及结果最终超出法治理性控制,不仅无法展现出刑事司法“看得见的正义”,而且反倒让社会上对“打黑是否黑打”担忧。
在法治理性的轨道内,一起再复杂不过的刑事案件,也不外乎回归个案就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作出审裁。只有严格秉承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证据事实与法律标准基础之上,按照司法的判断逻辑作出判断,才能堵舆情非议的“悠悠之口”,也才能彰显司法正义的不屈品格。因此,李庄案在前几季不同程度消耗了人们的法治期待之后,最终能否以一桩正常案件回归法治理性,将至关重要。
就此而言,采取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在坚实严密的司法程序推演上,着重查清那些关键的证据事实,并在证据存疑或缺失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才是司法矫正正义的法治途径。因此,对李庄的控告与申诉,公众无需做过度的阐释与解读,司法机关更无需考虑过多的法治外因素,一切只需回归法治理性,按照寻常刑事司法的判断逻辑去做便是。只有这样的办案思维,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法治思维”。(傅达林)
——据《京华时报》11月27日
跪访总理农妇被拘留事件不该留“尾巴”
据新华社报道,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近日发出通报称,针对彝良县公安局对跪访温家宝总理的农妇梁永兰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一事,市公安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经认真复查,决定撤销彝良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彝良县公安局认真总结教训,严格依法办案,做好善后工作。另据了解,彝良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李加俊已经到梁永兰家登门道歉,承认“有些事情做错了”。
11月19日,彝良县公安局对梁永兰实施行政拘留措施,很快引起了媒体关注和舆论批评。次日,梁永兰在缴纳保证金和保证书后被提前释放。23日,拘留决定又被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一个错误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得以被纠正,不禁令人心生感叹。如果说昭通市公安局启动执法监督是“嗅觉灵敏”,彝良县公安局先拘后放的做法则显得如同儿戏。此中深刻教训,实在有必要加以总结。
昭通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对梁永兰的行政拘留决定,其做法本身值得赞赏。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有关方面所承诺的“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其后的通报中并没有兑现。也就是说,昭通市公安局并没有说明撤销拘留的理由何在,彝良县公安局又应该总结什么样的教训。公道以“看不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让该事件给社会留下了一个晦暗不明的“尾巴”。
梁永兰和同村村民跪访温家宝总理事件发生在两个月前,时间过去了那么久,彝良县忽然又算起了后账,这样的做法实在令人不解。如果当地认为梁永兰等人的行为确实违法了,就不该拖延了两个月才想起执法。择机执法,避开风头执法,这样的做派本身就透露了执法的不自信。而如果梁永兰并没有违法,则采取强制措施就完全与法律无关,而是地方政府借用法律的名义对村民实行弹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反映出拘留梁永兰决定的荒唐无稽。究竟是谁发动了这一执法行动,非常有必要予以严肃追究。
彝良县发界村村民之所以在深夜跪访温家宝总理,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梁永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总理下车后跟村民握手,“总理的手很温暖”。梁永兰等人从总理那里得到了温暖,但无意之中,他们的行为却触犯了地方官员的“霉头”,这或许正是她遭到拘留报复的原因所在。此外,从报道看,当地官员虽然到梁永兰家道歉,但同时又说明,征地补偿的标准不会变。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线索告诉人们,梁永兰等人向总理所反映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满意答复。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找个由头拘留梁永兰等人,这就暴露出所谓的执法实际上是在为征地服务。
梁永兰虽然恢复了自由身,但事件背后的一团乱麻并没有理清。事实已经证明,拘留梁永兰完全是捏造事实所采取的错误执法行动,它所反映的是地方官员和执法机构对法律的亵渎、对人身权利的漠视。如果这种随意拘留农民的做法不能受到惩处,则法律尊严无所依傍,农民权利无所维护。昭通市有关部门应该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场上,对彝良县做出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实施追究。更重要的是,梁永兰等人所反映的征地补偿问题是整个事件的核心,它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当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化解。上级政府机关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梁永兰等人反映的征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给温家宝总理和当地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彝良既是贫困山区又是地震灾区,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原本就不富足,还遭受了自然灾害的洗劫。在灾后重建的当口,当地政府应该站在爱民恤民的高度,悉心维护群众利益、呵护百姓冷暖。像拘留梁永兰这样的事件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当然也不应该草草做结。(《北京青年报》社评)
——据《北京青年报》11月25日
“上户先上环”是行政乱作为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情况,昨天,来自河南、北京、深圳等9地的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12月6日《京华时报》)
“上户先上环”,这是哪门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说,上户应该是无条件的,这样也方便政府统计人口信息。但是,谁给了这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上户先上环”的条件和权利?
当然是计生部门给的。然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强行人为设置“上户先上环”的障碍,这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安的什么心?
上环是中国已婚女性用得最多的避孕措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在2006年发布的权威报告,在2.3亿采用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14亿正在使用宫内节育器,占49.79%。但是,上环不是唯一的避孕措施,还有使用避孕套、注射避孕针等。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避孕,显然应该由当事人决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绝不能强迫执行。
尽管上环避孕对身体并无影响,但如果消毒不严或未严厉遵守操纵规程,则有可能造成生殖道感染,甚至引发生殖道损伤等并发症,并因此影响以后的孕育。国家计生委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调查年限:2000-2005)指出,五年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续用率为65.49%。由此可见,上环并非完美避孕方法。
特别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上户”和“上环”本来两件风马牛不相及,但有的地方偏偏要将两件事情捆绑在一起,不但增加了其不该有的负面功能,而且给人留下“吃拿卡要”、“权力寻租”、“官官相卫”等无限遐想的空间。说得严重一点,完全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尊重是交往和办事的基本原则。学会尊重人、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要学会尊重女性,这才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举,这才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题中要义。(毛开云)
——据中国青年网12月7日
法治登台,钉子户才能体面退场
因不满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温岭市一幢5层楼房突兀地矗立在火车站附近一条未完工的马路中间,被称为“最牛钉子户”。日前,当地政府表示,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不会停水断电,也不会强行拆除。
近年来,类似的“钉子户”越来越多地映入眼帘。在北京朝阳区曙光西路上,曾有几栋房屋占道数年之久,使市政干道在此处被迫“瘦身”;在江苏句容,因路中央的一栋楼房横亘不去,一条新修的六车道大马路无法正式开通。
从强拆到“不停水断电,不强行拆除”的承诺,相关部门的变化,展现了执法文明。“钉子户”虽然看起来不够雅观,但这个符号,折射着对法治的尊重。
不过,围观之后,也不免生出一丝忧思。如果温岭火车站前的马路开通,这家住户岂不终日灰尘扑鼻、噪音盈耳?也许还要面对不期而遇的车辆冲击。这不是舒适的生存,而是被风险裹挟的日子。另一方面,“钉子户”迟迟不迁,在车水马龙的火车站前路,终究给人“添堵”,势必影响到马路开通和运行。而句容那户人家就直接拖住了马路开通的步伐。
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难免发生冲突,选择搁置胜过选择对抗,而选择和解又强过选择搁置。如果说容忍“钉子户”体现了法治意识的自觉,那么积极寻求破解之道,才称得上深入法治肌理,彰显法治智慧。
“钉子户”的出现多是因为利益纠纷。比如,温岭这家住户就认为,其建房成本与补偿费用差得太多。面对这种僵局,如何既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又考虑个别“钉子户”的特殊性?在倡导法治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理念下,破除“钉子户”困局,更需要法治方式、机制创新、社会协同、利益救济等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
征地难、拆迁难,也是世界性难题,放眼发达国家,破解这一困局同样依赖于法律。很多国家都有“钉子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往往是最优方案。
“钉子户”困局绝非不可解开的死结。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面对“钉子户”日渐增多的现实,更需要提倡依法依规加以解决。法治登台了,“钉子户”才会体面退场。(王石川)
——据《新快报》11月30日
财经广角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
国有经济如何定位,目前尚未取得共识。有些人认为,国有经济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按照这个“基础论”定位,国有经济就只能进、不能退,因为进才能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退就会削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从历史的实践来看,这种“基础论”也是站不住脚的。2003年4月23日,我在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文件起草小组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提出:第一,苏联垮台的时候,一统天下的国有经济为什么没有支持苏共继续执政,为什么没有支持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继续走下去? 第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比重都是比较高的,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于1980年初达35%,但那个时代,没有哪一个人说它们是搞社会主义。第三,浙江地处沿海,国家投资少,当然国有经济比重低了。但是经济发展很快,老百姓的富裕程度很高,社会很稳定。第四,越南的国有经济比重比我们低得多,但没有人说它不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有经济到底为了什么? 不能为了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恩格斯曾说过:“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但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国有化就是社会主义,包括奥巴马采取国有化的措施以后,就说奥巴马也要搞社会主义了。日本最近企图把我国领土钓鱼岛实行国有化,难道也是搞社会主义吗? 简单地把国有化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党的执政基础不在于国有经济比重高低,而根本的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民心是核心的问题,“得民心者得天下”,古今中外都说明这个道理。为了得民心,必须把民生问题解决好,使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了得民心,就要尊重民意,使老百姓有话语权、有参与权、有监督权、有尊严。(高尚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据《人民论坛》11月23日
再保持10年以上的高增长问题不大
有人认为,中国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高速增长期已经该结束了,甚至依据日本、韩国的经验证明存在“30年大限”。这一结论有点简单,因为日韩腹地很小、区域差距不大,放到中国这样区域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差异巨大的发展中大国来看,日韩的发展经验就失效了。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按照2009年各省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全国可划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在100%以上的省份,基本都是东部地区,其中上海遥遥领先。第二个板块是在70%至100%之间的省份,主要是东北和中部地区,包括几个西部省区。第三个板块是在70%以下的省份,主要是西部地区。如果用全面小康指标来看,西部仅相当于东部的70%,大约晚7年左右。可见,依靠中西部地区,支撑中国10年以上的快速发展没有问题。
二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超越东部。2007年西部地区经济增速首次超过东部地区;2008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增速均超过东部地区,近几年一直保持这一态势。2011年在28个省份增速超过10%的情况下,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江苏排在倒数6位,其中,北京、上海、浙江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9.2%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GDP到2020年翻番,以及将下行的经济拉回到潜在增长率,就不能仅仅靠三大经济增长极的贡献,更需要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极。
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本国基本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之后,投资和产业开始大规模向国外转移,以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更高的投资回报,但我国腹地广阔,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较大,无需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在这方面我们已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早在2008年,广东省就提出腾笼换鸟战略,将珠三角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广东的中西部转移,从而经受住金融危机的考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都能够通过向腹地延伸,找到新的增长点和投资点,中国完全可以在东部地区率先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进行产业转移和大规模产业投资,支撑中国下一个10年到20年的快速发展。(黄泰岩/辽宁大学校长)
——据《环球时报》11月29日
白酒比塑化剂更有害
酒鬼酒中被检测出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DBP),这个消息又引起轰动,虽然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很快给出结论,这种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取决于摄入量和摄入时间长短。事实上,真正伤人的可能并非“塑化剂”,而是作为载体的酒!从医学角度看,即便白酒中不含“塑化剂”,一天一斤的酒量对身体的伤害,也远在所含的“塑化剂”之上!虽然这个解释绝对不能成为酒类生产厂家不安全的借口,但在当下这个很讲究养生的时代,这类问题却经常使人们进入另一种误区。
与此类似的还有对“转基因食物”的过分关注。很多人是不会买“转基因”大豆压榨的食用油的,因为担心“转基因”对人体的伤害。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实“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哪些确凿的伤害以及益处,这就意味着,现在还无法判断“转基因”食品的功与过,至少没有食用油(不管是否是转基因的)食用过多会引起热量超标,引起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甚至肿瘤等慢性病那么确凿。遗憾的是,后者显然没有前者更被人们在意。
原因有几个,首先是人们急切地想要获得健康,却又不想花气力,不想修改伤害健康的恶习,所以,总是想找到一条能健康甚至长生不老的捷径,因此,但凡能满足这种欲求的新概念、新产品总能受到消费者的拥趸。再就是,对于健康上出现的问题,总想找到一个明确的罪魁,一次性解决,而懒得在自身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找问题……凡此种种,看似是对健康的追求,实则体现了现在人心态的功利和浮躁,包括饮酒问题。
目前,中国人因为饮酒造成的“酒精肝”、“脂肪肝”人数逐年上升,70%的肝硬化病人是喝出来的。虽然人们也意识到了这个事实,但却很难放弃杯中之物,除了对“塑化剂”的过分担心,更多的人还在寻找能解酒保肝的药物、食物,以便于自己一如既往地喝下去,这样不合理,也难以实现的健康需求,在现在养生走俏的趋势中,占了不小比例,与其说是对健康的关注,不如说是对陋习的姑息,甚至干脆就是一种对不健康的追求。(佟彤)
——据《北京晨报》11月23日